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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    《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 (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三)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 ! , 第七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干涉评标】活动的;   】 《(三)?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四)接到检—举和举报后未—按规定组织处理的;!。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 !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