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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   《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 (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三)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 》 ? 第七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干涉【评标活动的;  !  (三【)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四)—接到检?举和:举报:后未按规定组织【处理的;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 】。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