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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滨!建建字〔200【8〕: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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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
, ? (《二)门?窗,。安装质量;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四【)防水?工,程质量;
— (【五,。。)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
《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
— , (:四)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附件: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附件【3);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建?设单位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作验收表【格;
》。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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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 核查的内容!包括分?户验:收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 : 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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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 ?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第十二—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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