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滨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 滨建建《字〔2?008?〕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 (:二,)门窗?安装质量;》  》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四)防水工!程质量?;, ?  :。。   (《五)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    《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 !     (四)】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附件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附!件3);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建设单位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作验收表!格;    【。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 (六)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 ,    核查的内容!包括:分户验收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  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第十二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处》理 《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