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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 滨建建字〔2】008?〕63号 》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 ? :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    《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   (二)门窗安!装质量; 【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四,),防水工程质量; !   《  (五)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 :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 , ,  :。。。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   《 , (四)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附件!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附件3)】。;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建设单位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作验收表格》;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  (六)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核,查的内容包括—分户验收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