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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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建建字〔20】0,8〕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
,
, ,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
,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
?。。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 (《二):门,窗,安装:质量;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 (四)防》水工程质量;—
?。 , :。 (?五,)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 : (: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
: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 :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 ? ,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
【 (?。四)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附件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附件3?);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建设单位】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作》验,收,。表格:;
: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六:)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 核查的》内容包?括分户验收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 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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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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