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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滨建!建,字〔2008〕【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 ?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    —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  (二)门窗安装!质量;?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四!。)防水工程质—量;   】  (五)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   ?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   ?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 :  :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   》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     (【四):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附?件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附《。件3);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建设单位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作验!收表格; 》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六)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核查!的内容包括分户验】收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  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第:十,。二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