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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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建建字《。〔,2,。008?。〕,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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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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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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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 (四)《防水工程质量;
! : (五)【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 ,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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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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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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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 ,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 《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
】 (四)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附件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附件3);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建设单位》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作《验收表格;》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 ?。(六)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 核查的内容包】括分户验收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
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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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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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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