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滨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滨建【建字〔2008【〕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 :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 ?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   ?(二)门窗安装质】量;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     (四【)防水工程质量【;    】。 (五)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 ,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 】    (四)【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附件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附件3?);: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建设单位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作【验收表格《; ?  :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     (六【)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核查的?内容包括分户验收】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  :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处理 —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