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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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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建?法,字〔:。200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滨【州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维护!本市工程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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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滨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滨州【市,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或省内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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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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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进滨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负责】进,滨监理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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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滨?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凡未办理进滨!备案的不《得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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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 , : 》 1.申请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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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4《。.单:位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证明;
【 —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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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 9.?。其它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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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省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 》 1.省外监理企业!进鲁验证登记—表;
》 【 :2,。.申:请备案报告;
!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9【.其它?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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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进滨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驻【滨监理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聘用本市!监理从业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中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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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颁发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证进滨监理—企业应在核》准的监理业务—备案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 第:十一条 每—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进:。滨监:理,。企业应?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自动退出滨州【市建筑市场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滨地址、驻滨负】责人、驻《滨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于!15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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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监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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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再在?本市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取消》进滨备案资格
! : (一》)进滨?监理企业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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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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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进滨监理【企业同时向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进滨监!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创优和参与【本市工程《监理行业评优进【滨监理企《业创优和参选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对待对符合评优【条件:的进滨?监理:企业或个《人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给予?评优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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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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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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