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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 滨建法字】〔2009〕7号 ! 第一条 》 ,为加强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滨州!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维《护本市工程》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滨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滨州市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或?省内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进滨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负责进】滨监理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滨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凡未!办理进滨备案的不】得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六】条, 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     》 1:。.申请备《案报:告;  【    《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4.《单位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证明;  】 ,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 ,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       【  9.《。其它有关材》料  —    》 第七条》 , 省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省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    《    1.省【外监:理企业进鲁验—证,登记表;《     】    2.申请备!。案报告?; 》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  :    9.其它有!。。关材料 — : 第《八条 ? 申请进《滨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第九【条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驻滨监理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聘用本市监理从【业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中: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颁发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证进》滨监理企业应在核准!。的监理业《务备案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 第十一条 【每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进!滨监理?企业应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自》动退:出滨州市建筑市场】。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滨地址、【驻,滨负责人、》驻滨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于1】5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监理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再在本》。市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取消《进滨备案资格 【     (】一,。)进滨监理》。。企业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进滨》监理企业同》时,向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 : 》第十五条 》鼓励进滨监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创优和【参与本市《工程:监理行?业评优进滨监理企】业创:优和参选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对待对—符合评优条件的【进滨:。监理企业或个人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给予评优和奖】励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