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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 滨建法字〔【200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滨州: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维护本市工—程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滨: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滨州【市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或省内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进滨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负】责进滨监理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滨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凡未办理进》滨备案的不得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六条【 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       1】.申:请备案报告; 【     【 ,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4.单位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证!。明;  【 , ,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  :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 ,。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    9.—其它有?关,材料    !。  第—七条 省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一)省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 , ,         !1.省外监》理,企业进鲁验》。证登记表;》 《 ,       2.!申请备案报告; !      【 ,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       9】。.,其它有关材料— — 第八条 申请!进滨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驻滨监?理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聘用—本市监?理从业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中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颁发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证进滨监【理企业?应在核?准的监?理业务备《案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第?十一条 每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进滨监理【企业:应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自动退!出滨:州市建?。筑,市场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滨地址、!。驻滨负责人、驻滨】。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于15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第十二条 【。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监理管理的规定 ! : : 第十三条 】 经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再在】本,市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取《消进滨备案资格 ! ,  :   (一)进滨】监理企?业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 第:十,四条 ? 对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进:滨监理?企业同时向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 第十五条 】鼓励进滨监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创优和参与本—市工程监理行—业评优进《滨,监理:企业创优和参—选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对待对符!合,评优条件的进滨【监理企业或》个人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给予评优和奖】励 : ,。 《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