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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滨建!法字〔200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滨!州,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维护本市【。工程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滨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滨州市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或—省内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 滨州市建设局是进!。滨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负责进滨—监理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滨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凡,未办理?进滨备案的》不得: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第六条 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      1【。.申请备案报告;】。  》  :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4,.单位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证】明; ? :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9.】其它有关材料 【 :      【 :第七条 《 省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一)省】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      1.省!外监理企《。业进鲁验《证登:记,表; ?  《   ?    《2.申请备案报告】; : ,     —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9.【其它有关材》料 —。 第八条 【 申请进滨》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驻滨—。监理: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聘用本市监理!从业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中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颁发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证【进滨监?理企业应《在核准?的监理业务备案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第十一条 每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进滨监!。理,企业应?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自?。动,退出滨州市建筑市】。场,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滨【地址:、驻滨负责》人、驻滨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于15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 第十二条 【。。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监:理管理的《规,定 【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再在本市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取消进滨备案【资格 ? :   ?  (一)进滨监】。理企业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   ?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进滨监理企》业同时向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进滨!监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创优和参与【本市工程《监理行业评优—。进滨:监理企业创优和参选!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对待对符】合评优条件的进滨监!理企业或个人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给《予评优和奖励 !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