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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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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建法字〔2【009〕7号—
第一条 — 为加强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滨州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维护本市!工程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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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滨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滨州市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或省内》。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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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进滨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负责!进滨监理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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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滨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凡未办理进!。滨备案的不得—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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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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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 : —1.申请备案—报告;
— 【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 4》.,单位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证明:;
—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9【.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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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省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省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 ? 《1.省外监理—企业进鲁验证登【记表;
《
! :2.申请备案报告;!
》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 6.进滨人员!一览:表;
【。 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
【 — 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 【9.: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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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进滨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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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驻滨监【理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聘用本市监》理从业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中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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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颁发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证进滨监【理企:业应在核准的监【理业务备案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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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每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进滨监理企业应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自—动退出?滨,州市建筑市》场
《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滨地】址、驻滨负责人、】驻滨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于15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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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监《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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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经: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再在本市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取消进滨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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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滨!监理:企业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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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进滨监理企业!同时向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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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进】滨监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创优《和参与本市工程监理!行业:评优:进滨监理《企业创优和》参选: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对待《对符合评优条件的】进滨监理企业—或,个人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给予评优】和奖励?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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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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