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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12]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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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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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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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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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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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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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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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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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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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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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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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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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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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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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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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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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 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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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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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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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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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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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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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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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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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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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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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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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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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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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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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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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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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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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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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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