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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12]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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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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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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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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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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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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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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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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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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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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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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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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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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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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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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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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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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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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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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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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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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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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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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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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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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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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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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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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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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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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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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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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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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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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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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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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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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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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