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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12]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 ?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 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 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   ?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  《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    【。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 , :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 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    【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    【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 ?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