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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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12]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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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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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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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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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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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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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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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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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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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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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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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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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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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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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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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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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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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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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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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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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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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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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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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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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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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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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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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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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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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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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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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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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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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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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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