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12]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 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 ,  ?  ?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 ,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    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 : 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 ,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    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