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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12]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 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 ,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 :。 ,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  ?  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 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 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 , ,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 , ,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    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 :。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