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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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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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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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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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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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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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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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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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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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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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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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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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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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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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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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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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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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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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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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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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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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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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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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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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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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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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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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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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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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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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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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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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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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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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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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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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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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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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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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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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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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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