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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滨政发[2012]!20号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 ?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 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 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    —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 ,    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 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 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   》 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 ,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