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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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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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政发《[2012]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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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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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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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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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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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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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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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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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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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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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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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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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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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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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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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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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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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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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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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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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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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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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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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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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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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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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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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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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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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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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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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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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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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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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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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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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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