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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12]—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细则: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九】条 县(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 第十条 】县(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 — 第十一条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统?筹配置 》    》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 跨》县(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矿化!度大于2.0—。g/L)等》非常规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  】  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县—。(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 —。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工程完工停【止取:水后,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将《取水井实施封填 】 《 第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取用水总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 》   ? 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