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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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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以下简称备】案项目)业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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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项目业》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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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地进滨检测机—构均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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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一)检》测机构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 :。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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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所申请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仪器—、设备及配件详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平面布置图;
】 》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
】。。
? ? ,(七)?近,期,连续编号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每!项,十份;
》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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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 检【测机:。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由滨州市!。。建设局统一制—。定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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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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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检测机!构颁: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
! 第八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步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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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到期后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 :。 (一)》超出证书批准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
:。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六)降】低检测价格或—服务质量《进行恶意《竞争的?;
》 (七)【不服从?管,理严重阻挠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的;
! 《 (八)拒不执】行上报制度的;【
: (【九)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造成【检测能力《与证书批准》范围严重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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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 :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上述行为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不》再审查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证书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 第十条 【检测:机构:因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证书内容】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证书交回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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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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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纳入检测机【。构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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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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