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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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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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以】下简称备《案项目)《业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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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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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项目《业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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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地!进滨检测机》构均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一)检测【机构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三)与—所申请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仪器、设备》及配件详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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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
! 》 (七)近期—连续编号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每项十份!;
《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 , 检测机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由滨州市建【设局统一制定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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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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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检测机构颁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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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步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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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到期【。。后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 (一】)超出证书批—准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
》
, ,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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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 (?六)降低检测—价格或服务质量进】行恶意竞争的—;
》 (七)【不服从管理严重阻挠!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的!;
《 (八【),拒,不执行?上报制度的;
【
— (:九)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造成》检测能力与》证书批准范》围严重?不符:的;
《 (十)!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上述《行为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不:再审查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证书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第十条 检测【机,构因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证【书,内容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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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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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证书交—回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注销?
【 第十一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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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纳入检测【机构考核《范围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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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本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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