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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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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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以下简称!备案项目)》业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第,三条 ? 滨州市建设局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项目业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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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地进滨检测机!构均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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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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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所申请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四)检测仪器、!设备及配件详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平面!布置图;
】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
— 《 (七)近期连】续,编号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每项十份—;
?。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 ? 检《测机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由滨州市建设局【统一制?定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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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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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检测》。机构颁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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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步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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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到?。期后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 (一)超出证书!批准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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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六【)降低检《测,价格或?服务质量进行恶意竞!争的;
《
》 (?七)不服从管—理严重?阻挠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的;
! (八)拒—不执行上《报制度的;
【 《 (九)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造成检测能力与【证书:批准:范围严重不符—的;
【。 (十)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 《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上!述行:为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不:再审查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证书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
第》十条 检测机构】。因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证书】内容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证书!。交回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注销
】。
, , 第十一《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业《务工作
! 第十二条 【 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纳入检测机构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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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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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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