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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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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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以《下,简称备案项》目)业?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项目】。业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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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地进滨检测机【构均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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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一)检测机构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 《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三)与所申》请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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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检测仪器、设】备及配件《。详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平面布置图;
】
,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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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期连续编号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每,项,十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 检测【机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由滨:。州市建设局统一【制定: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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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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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检:。测,机构颁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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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步?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到【。期后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
— (一)超出证书】批准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
》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 (六)降—低检测价格或—服务:质,量进行恶《意竞争的;
【 (七)!不服从管理严重阻】挠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的;
】 (八)拒【不执:行上报制度》的;
【 , (?。九)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造成检测能力!与证:书批准范围》严重不符的;
!。 《 (十?)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 , :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上述行为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不再审查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证书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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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测机构因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证书内容【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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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证书—。交回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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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取得备案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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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纳—。入检测机构》考核范围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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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本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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