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监理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监理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或者该企业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情况;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条 监理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理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建设局积极引导工程监理企业组建滨州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并加强对协会的指导。工程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制度,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行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监理行业协会应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二条 对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完善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优良信用记录是指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违反规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围绕主业,开展多元化经营;鼓励工程监理企业之间采用合并、兼并等方式整合资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程监理企业做好、做大、做强;引导工程监理企业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