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09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14个类别,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等4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他10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资质证书内容、增补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等,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受理和初审,经滨州市建设局审核后向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由依法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管理服务:
   (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等。
   (四)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五)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技术咨询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 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四)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扰乱监理市场秩序;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九)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十)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一)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二)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四)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十五)不按时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