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 :(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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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廉租住房保—障结余资金;
! (五)!市,、县(区)政府和社!会机:构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 (【六)社会捐赠;
】。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 , ,(一)政《府筹集
—。 《 1.市、县【(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 ?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4?.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
, 》 (二)》产业:园、工业园新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 (三【),社会筹?集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出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四)其】他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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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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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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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免征租赁!。手续费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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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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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市、县—(,区)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企业参!与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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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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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安全适】用、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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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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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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