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滨建城《字〔2008〕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 :。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 :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 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 ,。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 《 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 : : 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 ?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   ?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 : 《 ,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 ?。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