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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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建》城字〔200—8〕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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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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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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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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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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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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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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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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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 ,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
【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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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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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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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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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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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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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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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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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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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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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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