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滨建城字〔20!08〕32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 》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 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 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 —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 》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 《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 《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 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 :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