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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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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建城字〔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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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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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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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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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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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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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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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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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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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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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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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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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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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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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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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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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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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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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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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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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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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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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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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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