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滨—。建城:字〔2008〕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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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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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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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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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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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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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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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 ?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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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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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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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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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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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 《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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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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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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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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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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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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