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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滨【。建城字〔2008】〕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 ,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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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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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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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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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 ,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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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
?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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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
: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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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 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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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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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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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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