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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滨建城!字〔2?008〕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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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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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 ?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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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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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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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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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 ,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 ?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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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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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 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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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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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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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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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 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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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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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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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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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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