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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滨建!城字〔2008【。〕32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 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 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   ?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 》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 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 》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   》。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 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 , 》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