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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滨】建城字〔20—08〕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 : ,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 ,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 《 ,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 》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 ? ?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 ?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 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