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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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建城字【〔2008》〕,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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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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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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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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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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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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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
】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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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 ?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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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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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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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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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
【 (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
》。
《 : (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
》 (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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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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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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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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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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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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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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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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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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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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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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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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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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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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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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