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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滨?政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  二○○】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 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 《。 ? 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 : 》第五条 市、县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 】 《 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 ?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 》 《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 《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 ?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   ? (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 ?   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   — 3.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2.擅自!增,加排水量;》。   — 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