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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滨政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 二○○《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 : 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 《 , 《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 第五条 !。。市、县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 — 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 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 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 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 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 , ,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 ,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 《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 (: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 :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 【    3.】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    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 ,。 2.擅《。自增:加排水量; !   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