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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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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政发〔200—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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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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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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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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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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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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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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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 第:五条 市《、县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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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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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
【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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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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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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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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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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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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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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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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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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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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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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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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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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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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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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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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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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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增加?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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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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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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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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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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