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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滨政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 ? 二○?○三年八《月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 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 ? : 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 第五—。条 :。市、县?。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  》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 : 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 :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 : 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 —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 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    (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 , ,   《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 》   ? 3.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    — ,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2.擅《。自增加排水量—;   【 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