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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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政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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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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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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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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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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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
— 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第五条 市、县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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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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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 !
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 ,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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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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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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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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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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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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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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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 !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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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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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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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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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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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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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
(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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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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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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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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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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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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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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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增加】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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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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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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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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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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