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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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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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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政发〔200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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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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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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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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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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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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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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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市、县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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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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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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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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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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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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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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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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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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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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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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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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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 ,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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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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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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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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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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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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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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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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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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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 】
3【.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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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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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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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2!.擅自增《加排水量《;, :
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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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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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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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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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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