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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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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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政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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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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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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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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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第?五条 ?市、县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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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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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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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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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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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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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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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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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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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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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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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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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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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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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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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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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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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增加?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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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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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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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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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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