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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滨政【。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 ? 《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第五条 市、县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 —。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 :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 ! ?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 :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    》 (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 !   3.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 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    》 ,2.擅自《增加排水量》; 》   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    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