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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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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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
》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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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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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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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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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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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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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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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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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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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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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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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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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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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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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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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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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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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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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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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
【。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