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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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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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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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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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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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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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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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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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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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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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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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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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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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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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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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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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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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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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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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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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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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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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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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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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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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
》。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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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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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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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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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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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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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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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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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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