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
》 ,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