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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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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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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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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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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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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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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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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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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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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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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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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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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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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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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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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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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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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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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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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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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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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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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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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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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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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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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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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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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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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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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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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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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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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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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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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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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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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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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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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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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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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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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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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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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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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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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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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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