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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