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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 ?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 :。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 ,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