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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 ,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