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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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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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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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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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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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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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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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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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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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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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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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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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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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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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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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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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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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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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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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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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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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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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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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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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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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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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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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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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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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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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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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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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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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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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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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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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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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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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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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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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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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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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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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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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