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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 ?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