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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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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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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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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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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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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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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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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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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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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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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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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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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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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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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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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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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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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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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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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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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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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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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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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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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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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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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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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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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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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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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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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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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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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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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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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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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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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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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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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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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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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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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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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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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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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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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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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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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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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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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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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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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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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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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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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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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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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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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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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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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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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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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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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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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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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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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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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