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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
: ,。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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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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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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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