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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 《 ,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市计划、财政、规!划、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七条【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 , :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举行听【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翻【。建及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六条 在拆迁【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 ,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应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照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余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四】十二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费 — 》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    《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    》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滨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