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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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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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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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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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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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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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
《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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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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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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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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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
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 :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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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 ,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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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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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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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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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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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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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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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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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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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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