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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 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 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 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 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 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 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