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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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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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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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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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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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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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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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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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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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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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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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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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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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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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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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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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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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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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
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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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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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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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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