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 ?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 ,。    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 ,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 ,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 ,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 ,   《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  ?  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