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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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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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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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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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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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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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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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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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
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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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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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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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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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
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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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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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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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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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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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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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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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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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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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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