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 ,    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 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   ? ,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    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 :    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 ,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 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 ?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