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   》。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 ,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   》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   ? 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 , ?。 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 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 ,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  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 ,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   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    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 ?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 ?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