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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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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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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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
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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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
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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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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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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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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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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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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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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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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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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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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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 ,
《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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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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