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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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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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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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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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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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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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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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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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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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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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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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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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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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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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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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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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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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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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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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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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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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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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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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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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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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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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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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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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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