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  《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  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 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 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 , ,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 ,   ? 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  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 : ,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