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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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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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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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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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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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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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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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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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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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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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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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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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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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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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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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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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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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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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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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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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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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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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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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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 ,
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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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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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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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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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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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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