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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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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使】用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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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路灯、?通讯、网络、—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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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雨水井等,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包括》构成检查《井本身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
第三—条,。 对:检查井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与社会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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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检查《井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滨城《区、:开发区检《查,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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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电,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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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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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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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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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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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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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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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档案资料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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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 (三)对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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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
》 :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
》 (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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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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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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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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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能够—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支付;无法确!认的,由本级—政府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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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又出现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赔偿处理该检查井】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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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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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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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检《查井设施缺失、【毁损、不配套、【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 , (二?)打:开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的;
! :。 (三?)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第【十七条 检查井【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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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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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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