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鲁建发〔2【010〕1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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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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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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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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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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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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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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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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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 (二) 【门窗质量;
【 (三】) :栏杆、护《栏质量;
! (四)— 防水工程质量;
!
《 :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 》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 ?。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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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
《 , ,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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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第九条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
《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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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 《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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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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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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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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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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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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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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