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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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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 聊建质字[【2006]第5号】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聊城?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起:实施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
? 二00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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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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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分进行的专门!验收:
—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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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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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并《应进:行,必要:的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验,。收内容
《
, —(一) 》 】 【 , 室内空间尺—寸;
《 (【二) ? ! —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 : (三) 】 : ! ? 门窗、【楼杆:安装质量;
! ,。 (《四) 【 ? 】 : ,防水工程质量(【屋面:、地下室《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 , (五?) 】 : 》 》给排水、《采暖系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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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七) — 【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其它内容
】
》。 ,第六条 !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 (》一) ?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
》 , 《(二)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 ?。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 : (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同【时在施工图上注【明检查?部位:及,数量;
! (四)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主?要方法观感验收以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辅以专业检查工】具;:功,能,性验收仪试开—。、试用、试通等试验!性方法进行检查;】
,
, ? (五)—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是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
《 : (六)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 (七)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
,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 》保修程序和处理期】限;:
《 , : (三)《 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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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 (五) — :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严重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终!。止验收并加以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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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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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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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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