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聊政发〔2011】。〕84号
—。。 关于印发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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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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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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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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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科学?论证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对耗水量大的工农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县(市、区)【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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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用于】不可预测的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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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分配按照省分!配方:案执行;省分配给我!市的:引黄河水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水量:。调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县:(市、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五条 !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利?用地下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市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市、县(市【、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核减数》量按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计,算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新增取?水的都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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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二十一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和水文地质环境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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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市水文局汇—交
市—水文局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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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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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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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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