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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聊政发〔20—11〕8《。4号: ,。 : 关于印发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科学!论证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对耗水量【大的工?。农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县(》市,。。、区)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用于不可【预测的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分配按?照省分配方案执行】;省分配给我市的引!黄河水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水量:调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县(?。。市、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五】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利用地下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  ? ,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市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七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市、县!(市、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核减—。数量按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计算—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新增取水!的都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第二十《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和水文地质【环境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市!。水文局汇交》。   《市,水文局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