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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聊政发〔《20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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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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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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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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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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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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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科》学论证?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对耗水量大的工农!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
】第十条 《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县(市、区)!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用》于不可预测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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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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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分配按照《省分配方案执—行;省分《配给我市的引黄【。。河水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水量调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县(市、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五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利用地—下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六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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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市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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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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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市【、县(市、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核减数量《按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计算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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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新增取!水的都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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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和水文?地质环境《。。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市】水文局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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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文局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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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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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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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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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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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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