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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居住区规!划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 :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A表A—2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A表?A3的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