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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 ?。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1 !各类建?。设用地始建范围表 ! ,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