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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2 】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1 各—类建:设,用,地,始建范围表 !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