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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 》 ,。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1! ,各类建设用地—。。始建范围表 【 ,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