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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十三条 》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2 】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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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1 各类》建设用地始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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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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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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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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