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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 《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第十四条 【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1! 各类建设用地始】建,范围:表 —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