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 非传?统水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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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1 》。 下列新建建筑必】须,设,。计,、建设?中,水设施
—。
《 1《 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
— 2 建筑面!积,3万m2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 3 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9.4?.,2 应优先利【用城市或区》域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作为小—区中水水源
!
9.《4.3 应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9.】。4.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增加《雨水渗透量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设计用》降,雨条件见附录—B.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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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非传统水源利用【过,程中必须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非传统—水源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非传—。统,水源:的标志;
!
, 3 【采用非传统水—源的公共《场,所的给水栓及绿【化的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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