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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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 ?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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