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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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