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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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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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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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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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