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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 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 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 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中供用《热设施 — 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逐步实?施改造 》 ?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供热资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供热!单位依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及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 ?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供热面【积 ? 《 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 【    》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     (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 :  :。 ,。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   (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把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  《 ,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经批准后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对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  (二)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门、排气阀、移动和!。增大散?热器; 《   》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成本发《。生,大的变?化且持续《时间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建议由供热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 ?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半月》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 ,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更】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 ,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管理 —  《  :。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 :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关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挖坑、《掘土、打桩; 【     (】三,)爆破?。和顶进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    《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集中《供热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