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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 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 ,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 :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 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中供用热》设施 《 —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供热资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 供热单位依—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 , ,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及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供热面积 】 《 , 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    【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    (》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 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  (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把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 :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经批!。。准后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对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二)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门、?排气阀、移动和增大!散热器; 【。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成【。本发生大的变化【且持:续时间?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建议由【供热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半月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 :设施管理 — ,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 ?。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更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管理 !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关《。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挖:坑、掘土、打桩; !  《   (三》)爆破和顶进—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 , ,  :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  :。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集中供热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