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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 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 :。 ,。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 ,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 :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 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 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中供用热》。设施 《 《 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逐步实施改造 !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供热!资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供!热单:位依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 ,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及!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 ,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供热《面积 》 》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 《  《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 (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 ,。  :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 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    》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   《  (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 》。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把—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经批【准后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对】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二)—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门:。、排气阀、》移,动和增大《散热器?;    】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成本发《生大的变化且持续时!间,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建议由供热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 ,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半月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 ,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更,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管】理  —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关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挖!坑、掘土、》。打,桩;:   —  (三)爆破和顶!进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    —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  :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集《中供热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