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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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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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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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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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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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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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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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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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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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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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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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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中供用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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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逐步!。实施改造
【。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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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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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供热《资,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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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 : 供热单位依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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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及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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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供热!面积
【
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
《
?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 ,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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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
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 :。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 (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把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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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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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经批】准后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对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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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二)!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门《。、排气阀、移—动和增大《。散,热器;
【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成本发生大的变】化且持续时间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建议由供》热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半月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 设施管理》
:。 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更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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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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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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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关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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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挖》坑、掘土、打桩;】。
【 (三)爆破和顶】进,作,业;
》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 : : ,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集中供《热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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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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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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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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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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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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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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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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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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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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