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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 :。 : 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 —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 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 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中供《用热设施 — —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逐步实施改造【 —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供热资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 供热单位依—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及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 : , :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供热面】积 ? : ?。 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 【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     (—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    (》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把】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经批—准后: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对《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二)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门、排气!阀、移动《和增大散热器—;  —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五)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成:本发生大的变化【。且,持续时间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建议由供热!。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半月—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更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管理 【 ,   ?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 :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关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 ,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和,顶进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 ?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集中供热】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