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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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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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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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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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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中供—用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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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逐步实施【。改造
《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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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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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供热资!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供】热单位?依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及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供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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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
!
? :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 (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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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 (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把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 :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经批!准后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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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对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二)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门、排》气阀、移动》和增大散《热器;
《
》 ,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成本发生大】的变化?且,持续时间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建议由《供热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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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半月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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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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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更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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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管理
!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
《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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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关: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挖坑、掘土、打】桩;
》 《。 (三)《爆破和顶《进作业;
》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 ,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 》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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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集中供热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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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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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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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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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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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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