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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 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 ,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 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中供用热《。设施 — : 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逐》步实施改造 】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供》热资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   供热》单位依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 ?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及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 》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供热面积 【 , 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    》 (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 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  :。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 ,。  (?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 ,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把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 ,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经批准后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对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二)—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门、排气阀、移!动,和增大散热器;【  》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成本:发生大?的变化?且持续时间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建》议由供热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半月—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 设!施管理 》 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更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 :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管理 ? , , ,。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 , :。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关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挖坑、掘土》、打桩?; 《   ?  (三《)爆破和顶进—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 :   ?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   》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 ,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集中供!热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