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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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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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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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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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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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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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中供【用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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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逐步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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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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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供热资格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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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 供热?单位依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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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及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供热面积
】
: 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
!。 《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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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 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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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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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把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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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经批准后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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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对: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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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二)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门、排气阀【、移动和增大散【热器:;
【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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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成本发生大的!变化且持续时间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建议由》供热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半月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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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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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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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更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
》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管理?
《。 ,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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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关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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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挖坑、掘土】、打桩;
》
, :。 (》三)爆破和》顶进作业;
【 ?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集中《。供,热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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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 ?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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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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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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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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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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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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