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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规字![,2012]2号 】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 ,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与省【监察厅2009年制!定实施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鲁】建发[2《009]10号)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规[2》012]2》。2号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 ,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 ? ,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