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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规】字[201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与省》监,察厅20《09年制定实施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鲁建发[2【00:9]10号)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 ,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 :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 ,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 : 第十《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