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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200】9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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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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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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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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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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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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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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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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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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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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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层简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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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既不作?为,遮挡建筑也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是指有明确【的,建设:单位及开发建设【时序、已审查确定改!造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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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德州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德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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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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