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2009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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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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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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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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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
(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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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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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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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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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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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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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层简:。易住宅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既不—作为:遮挡建筑也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是《指有明确的建设单】位及开发《建设时序、已审【查确定改《造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域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德州》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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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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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德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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