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2009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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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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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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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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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
(《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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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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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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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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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层简》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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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既!不作为遮挡建筑也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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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是指有】明确的?建设单位及开—。发建设时序、—已,审查确定《改造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域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德州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登记: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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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德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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