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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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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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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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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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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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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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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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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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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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层—简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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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既不作为遮挡建!筑也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是指有明确》的建设单位及—开发:建,。设时序、已审查确】定改造?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域—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德州《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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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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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德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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