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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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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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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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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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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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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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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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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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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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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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层【简,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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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既不》作为遮挡《建筑也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是指《有明确?的,建,设单位及开》发建:设时序、《已审查确定改造【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域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德】。州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德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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