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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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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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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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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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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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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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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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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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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层简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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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既不作—为遮挡建筑也—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是指有《明确的建设单位及】开发建?设时序、已审—查确定改《造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域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德州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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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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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德!。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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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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