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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2!009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  :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  (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  :  :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 —    (—三,。)低层?简易住宅《。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既不作为遮】挡建:筑也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是,。指有:明确的建设》单位及开发建—。设时序?、已审查确定—改造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域? 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德州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登记?备案:资格 ?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德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