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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  (一》),。开,发成本 【 ?  ?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  !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4.家庭收—入证明; 》  !  ?5.婚姻状况—证,明; 《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