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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 :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一【。)开发成本 !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 ,    (】三)利润 —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2.《户口簿、身份证;】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 4.家庭收—入证明; — 》 :。   5.—婚姻状况《证明; 》 《 ?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  《  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 :。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九章 罚》 则 《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