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 :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 ,    》 (一)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二)税金 !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 ,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4.家庭收!入证:明; 】 ?   《5.婚姻状况证明;!。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   ?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  ?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 ?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