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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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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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 ,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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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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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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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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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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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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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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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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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2】.,户口簿、身份证; !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4—.家庭收入》证明; !
5.!婚姻状况证明; 】 《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
?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
》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九章 罚 则 】
?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第十—章 附 《。。则 ?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