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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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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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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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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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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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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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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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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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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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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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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成本 【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二)?税金 ?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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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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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
4《.家庭收入证—明; —
【
:5.婚姻状况证明】; : 》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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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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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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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 ,。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
,
: 第十章 附— 则 ?。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