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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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
《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
(一)开发成【。本, ,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三)》利润: ,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 ,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
4?.家:庭收入证明; !。 :
—
5?.婚姻状《况证明?; — :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 :。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
,
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 ,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 ,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