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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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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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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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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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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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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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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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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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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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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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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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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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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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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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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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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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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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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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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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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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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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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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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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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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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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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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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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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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二)税金】 :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三—)利润 》。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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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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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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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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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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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4—。.家庭收入证明【; :
!
5《.婚姻?。状,。况证明;《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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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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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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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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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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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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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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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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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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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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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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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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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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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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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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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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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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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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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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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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