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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  ?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 :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 :    (一【)开发成本 】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   ? (二)税金—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 ,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4.【家,庭收入证明; 】  】  5《.婚姻?。状况证?明,。;,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 ,  : 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 , :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 , ,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九章: 罚: 则: : :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