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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 :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一?)开发成本》 —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二)税金】 《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 (三)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 ?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   ? 2:.户口簿、身份证;!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4.家】庭收入证明; 】  】  5.婚姻【状况证明; !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 ,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   ! 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