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05!〕1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规,范运作的原则 !
【。。。。 ,第五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许可、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德:。州,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三章 】规划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管、民政、统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确立,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 , ?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应: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项目!开,发投资?。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年内无《故不开工; !
【(,二)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 ?
》
(?三)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
《
(:五)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 ? :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范围—,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能在】开工前确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报批基准】价格
!。
未确定》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 — ,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
(一)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且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5—0%;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 , 》
—。(二)税金 【 ,。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六章 申!购与销售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定向供应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供应
【。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
? , ,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符合【认购条件的》。残疾:人、转退《军人:、市级以上劳—模及城市市政—、公益性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被《拆迁户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
,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
【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
—
住房》面积均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
》
《 第二?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3.住房情况证】明(产权《或使用权); !。。
】
4.家庭收入】证明:;
!
5.【婚姻状况证》明; 》。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 ?。
?
—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
(—三)审?查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民政、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 ,
【 :
,
(四)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准购!面积准购面》。积应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申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
(五)办理手续申!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在,准,购面积以内根据【。入围:排序选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面【积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销(】预)售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二)销(预》)售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销(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销(预)】。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申?请期限等
!
(三)入围排【序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直,接入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除符【合优先认购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
《。
所有入围—的申购?户需进一步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均应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 ,。
!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 ?
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第七章 售后】和交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
《
要建立专—项,。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维【。。修基金管《理 《。
】 :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 !
!
:
在销售物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物—业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协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按市场】价上市 》
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章 集资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企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剩余住房,!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
《
第四】。。十条 对《企业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审计、?监察:。、,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 第四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资格 【
:
》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 — ?
《
?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