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82-2012 建标库

5  主要设备选择与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条文中提出的要求为长期设计经验的总结,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具体执行时应按本章其他各节规定。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国已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因此,规定选矿主要设备选择不得选用淘汰产品,是选矿厂建成投产后实现生产高效、节能、低耗的重要保证措施。

5.1.2  选矿厂主要及辅助生产设备的规格及台数计算,必须考虑适当的矿量波动系数。通常有色金属矿原矿性质波动较大、工艺流程复杂,粗精矿产率及精矿产率较小,且随原矿品位的波动变化较大。条文中提供的矿量波动系数是根据多年来许多选矿厂的生产实践经验确定的,实际选取时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当原矿性质比较稳定、采用常规碎磨工艺、工艺流程比较简单时,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值;个别特殊情况甚至可以取更大值,如原矿品位波动很大时,粗精矿后续作业的矿量波动会相应很大。

5.1.3  设备作业率系指年工作时间与日历时间之比。设备作业率与选矿厂供矿、供电、供水、设备型号与质量、设备检修及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本规范规定的选矿厂主要设备作业率和作业时间都列出高、低两个限值,其中高值比《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014-92有所提高,随着我国供矿、电力及生产材料供应、设备质量、生产操作及管理水平的提高,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磨矿及选别作业率达到92%的国际先进水平是可能的。

5.1.4  设备制造厂提供的设备能力准确度较差,按《选矿设计手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版)推荐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设备能力比较接近生产实际,是总结生产实际后提出的经验公式,可作为设备计算时的主要依据。国外引进设备应按制造厂提供的计算公式或生产能力进行设备台数的计算。

5.1.5  生产系统中前后工序设备负荷率,在理想状态下应均为100%,即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潜力。但实际生产中由于给矿粒度、产品粒度要求等诸多因素,设备负荷率难以达到100%的要求。在无贮矿仓情况下,相邻工序设备负荷率只能大致接近。

5.1.6  以往设计中曾以设备质量差、操作水平低为由增加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致使投资增大,经济效益恶化。其实,实际设计所确定的设备数量中已包括了设备作业率及矿量波动的因素。为提高设备作业率,对某些维修工作量较大的设备,可备用必要的备品、备件,如圆锥破碎机的锥体、偏心套,磨矿机小齿轮等。采用自磨/半自磨工艺配有顽石破碎作业时,由于破碎机作业率较低,应考虑因破碎机检修不能投入生产时顽石直接返回自磨机或半自磨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