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厂房布置与设备配置
6.1 一般规定
6.1.1 选矿厂生产线的联接、厂房总体布置及车间设备配置,应贯彻安全、紧凑、简捷、顺畅及自流的设计原则,并应避免生产线交叉,人流、物流线路相互干扰。
6.1.2 选矿厂的主要和辅助生产厂房以及厂部办公室,宜布置在出入厂区主干道的两侧。
6.1.3 选矿厂各厂房的平面位置与地坪标高,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特点和技术发展要求,并结合厂区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质条件合理确定。厂房及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应符合通风、日照、绿化、防震、防噪声等要求。
6.1.4 选矿厂的主要生产厂房应布置在以挖方为主的地段,厂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厂外地面0.15m~0.3m。
6.1.5 当粗碎作业远离主厂房,且作业制度与下道工序不同时,应设置中间矿堆(仓);选矿厂的试验室、化验室与破碎、磨矿及具有较大振动设备的厂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0m的距离;选矿厂的技术检查站宜布置在主厂房内。选矿厂的冲洗、除尘、药剂等污水应设置相应的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
6.1.6 车间内的设备配置应按工艺路线进行,并应降低矿石提升高度,同时应实现或基本实现主矿浆自流;同一作业的多台同型号、同规格的设备或机组,应配置在厂房内同一平台。
6.1.7 厂房大门及吊装孔尺寸,应大于设备最大部件外形尺寸或运输车辆在装载条件下的外形尺寸400mm~500mm。特大型设备可不设专用大门,但应预留安装孔洞,设备安装后应按设计要求封闭。利用率较低的吊装孔,应设置活动盖板或栏杆。
6.1.8 各层平台之间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个别地段,在不妨碍检修、操作的情况下,净空高度可适当减小;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各层操作平台应具备良好的冲洗条件,冲洗污水应通过导流系统排入地沟中流入厂内排污系统或回收系统。
6.1.9 厂房内地表排污沟宽度不应小于300mm,沟顶应设防护格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地沟坡度。地沟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破碎及磨浮厂房应为3%~5%。
2 重选厂房应为4%~6%。
3 磁选厂房应为3%~5%。
6.1.10 厂房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带式输送机通廊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1 厂房内倾斜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道倾斜角度为6°~12°时,应设防滑条。
2 通道倾斜角度大于12°时应设踏步。
3 楼梯倾斜角度宜为45°,经常有人通行及携带重物的楼梯倾斜角度应小于40°。
6.1.12 寒冷地区的破碎筛分及精矿脱水厂房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0℃;带式输送机通廊及单独设置的精矿仓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磨浮厂房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5℃。非采暖地区建厂的破碎筛分和磨矿选别厂房,应研究其工艺设备露天设置的可行性。
6.1.13 厂房布置与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关专业建筑物和设备的布、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