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德政办!发〔:201?1,〕3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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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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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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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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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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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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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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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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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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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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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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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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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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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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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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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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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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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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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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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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