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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德政办发〔!2011〕》3,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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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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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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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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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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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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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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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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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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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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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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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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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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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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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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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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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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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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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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