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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德政办发〔—2011〕3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 ?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 》 ,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