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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德政办发〔!201?1〕32号 !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 ,。。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