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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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11〕3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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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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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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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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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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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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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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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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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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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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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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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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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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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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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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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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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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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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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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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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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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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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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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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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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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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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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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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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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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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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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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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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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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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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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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