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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德政办发!〔2011》〕3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 ,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 :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 —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 : ,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