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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德》政办:发〔:20:11〕32号
!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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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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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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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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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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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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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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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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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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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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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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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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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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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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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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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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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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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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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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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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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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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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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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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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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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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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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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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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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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