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德政【。办发〔2011〕3!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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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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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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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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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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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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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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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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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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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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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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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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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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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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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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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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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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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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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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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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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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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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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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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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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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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
?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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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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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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