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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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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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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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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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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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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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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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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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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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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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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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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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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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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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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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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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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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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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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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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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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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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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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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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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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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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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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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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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