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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 德政办发〔2!011〕32号 !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 :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