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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德政办发〔》2011《〕32号 》 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 : ,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 ,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 : : ,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含—地下:热水、地源热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  除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县《(市)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条! 在县(市)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地源热—泵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安!装合格计《量设施,并按—。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不具备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园区均】无权受理《、,批准取水许可及【征收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取用水的监测数!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 ?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材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   (《六):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  : ,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八)?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