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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