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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 ,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