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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 ,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