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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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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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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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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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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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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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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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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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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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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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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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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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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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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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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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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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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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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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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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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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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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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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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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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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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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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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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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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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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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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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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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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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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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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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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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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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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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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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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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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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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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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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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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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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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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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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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