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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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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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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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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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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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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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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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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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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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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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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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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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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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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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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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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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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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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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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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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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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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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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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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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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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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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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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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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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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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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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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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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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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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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