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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