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