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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