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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