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