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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 :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