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德政办《发〔2010〕13!号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发展思路,!在全市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德州?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以平—原水:库为依托、》。。以黄河水为水—源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已批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二)由》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以股份—形式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 ,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集体或个人—(企业)兴》建的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实行《。公示制度供水水价确!定,后,供?。水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栏除公示水价外,】同时注明定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进行公示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停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户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化验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规定,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了解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 ,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