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德州市《城建档案馆(—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不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设—有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并具?备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 :第六条 德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整理、编制、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
(三)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
(四)负】责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对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
(六】)做: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建档案著录相关【规范规定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可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
《 (一)城》市规划档案;
!(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和录像; —。。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即【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核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城建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城》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被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建【设单:位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标准的电》子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或现:状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城建档案【移交证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和!其,它档案目录信—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利用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2】012年10月8】日印发的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