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德州市城《建档:案馆(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 各县(市、区)】(不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设有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并?。具备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 德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 (二)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整理》、编制、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
(三)!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
(四)【负,责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五)对》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
(六)】做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建档案!著录相关规范—规定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可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
: , (一)城》市规划档《案;
(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 , 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和录像;
—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即【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核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城建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城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建—设单位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标准的电子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或现—状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城—建档案移交》证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和其】它档:案目录信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利?用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2《012年《10月8日印发的】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