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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德州市】城建档案馆(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  各县《(市、区)》。(不: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设有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并具备》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 第六条 德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整理、编!制、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   【(三)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  》 ,(四)负责》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五《)对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   (【六)做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建档【案著录相关》规范规定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可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  ! (一)城市规划】。档案; 《 , (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  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和【录,像; 《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即《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核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城建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城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被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建设单—位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标准的电子】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或】现状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城建档案《移交证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和其它档案目录信!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利用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2【。。。012年10月8】日印发?的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