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德州市城《建档案馆《。(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 各县(》市、区?)(不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设有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并具备!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 德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整,。理、:编制、?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
】 (三)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
(四)负】责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五):对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
(六】)做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咨询】等工作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建档】案著录相关规—范规定?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可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
! :(一)城市规划档】案;
(—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 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和录像; !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即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核—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城建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城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被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建设单位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标准的电—子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或现状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城建档案移】交,。证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和其】它档案?目,录信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利!用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2?01:2,年10月8日印发】的,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