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德州市城】建档案馆《(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 各县(市、区)(!不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设有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并具备?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 德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整理、编制】、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
(三)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
【(四:)负责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对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
: (六)做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咨询等工作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建档】案,著录:相关规范规定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可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
: (一)城市规】划档案;
》 (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和录像;
【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即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核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城建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城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建】设单位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标准的电—子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或现状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城建档案—移,交证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和其它档案】目,录信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利用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201?2年10月8日印】发的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