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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德州!市城建?档案馆(《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不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设—有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并具备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  第六《条 德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  (二)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整理、编制、】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  》。 (三?)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 ,  (四)负责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对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 :。。。 , (六?)做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建】档案著录相关—规范规定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可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   (一)城市】规划:档案;   (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和录像;  【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即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核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城建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城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被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建设单位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标:准的电子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或—。现状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城建:档案移交证》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和!其它:档案目录《信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利用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2012年10月】8日印发的》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