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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德州市城》建档案?。馆(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  各县(市—。、区)(不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设有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并具备》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 :德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 ,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  (二)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整理、—编制、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   —(三)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   《(四)负《责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对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   】(六)?做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建档:案著录相关规—范,规定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可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   (一)!城市规划档案; 】  (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 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和录像; 】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即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核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城建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城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建设单位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标,准的电子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或现:状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城建档—案,。移交:证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和其它档案【目录信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利》用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2012年10!月8日?印发的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