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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 】。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 》。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 《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 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