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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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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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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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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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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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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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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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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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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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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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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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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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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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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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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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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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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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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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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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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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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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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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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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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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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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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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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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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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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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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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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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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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