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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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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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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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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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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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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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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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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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
《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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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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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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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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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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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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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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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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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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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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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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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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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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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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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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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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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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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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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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