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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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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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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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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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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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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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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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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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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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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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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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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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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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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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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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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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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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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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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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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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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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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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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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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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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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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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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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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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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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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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