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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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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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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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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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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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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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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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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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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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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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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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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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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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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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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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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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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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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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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