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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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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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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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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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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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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
》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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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 ,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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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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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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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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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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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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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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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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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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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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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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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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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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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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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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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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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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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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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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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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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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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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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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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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