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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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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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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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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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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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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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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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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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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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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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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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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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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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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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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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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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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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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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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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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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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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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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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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比较法; 】
《
,
(三?)收益?还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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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剩余法; 】
(五】)成本逼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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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线价估价法】;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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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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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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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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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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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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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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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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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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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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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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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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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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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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