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四)企业清产【核资;  !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    》 ,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 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 《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   《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 —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 , (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 《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二!)市场比较法—;   】 (三)收益还】原法;  !  :。 (四)剩》余法;?    !。(五)成本逼近法】; ?  《  ?(六)路《线,价估价法;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