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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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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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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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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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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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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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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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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清产核资;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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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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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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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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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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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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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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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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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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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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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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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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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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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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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二)市场比较法; !
(!三)收益还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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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剩余法; 》。。
】(五)成本逼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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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线价估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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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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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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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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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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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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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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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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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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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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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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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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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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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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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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