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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   (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 (四)《企,业清产核资;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  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 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   ? 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 (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    《。 (二)市场比较】法,; : 《   (三)收】益还原?。法;  】  (《四)剩余《法; 《   》 (五《)成本逼近法; !    【。(六)路线价估【价法;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 , 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