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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四)企业清】。产核:资;   !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    【 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 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 : 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二)市场比较】法,;    ! ,。(三)?。收益:还原:法;   ! (四)剩余【法; 【   (五—。),成本逼?近法; 》  《  (六)路【线价估价法;—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 《 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   ?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  :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