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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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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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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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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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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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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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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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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清产核资;!。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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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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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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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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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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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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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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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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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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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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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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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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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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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比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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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还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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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剩—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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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逼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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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线,价估: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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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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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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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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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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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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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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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 ,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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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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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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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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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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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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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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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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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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