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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 ,   (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四)企业清—产核资;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   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 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    (二【)市场比较法; !    (三!)收益还《原法:; : ?    《 (四)剩余法;】。    】 (五)成本—逼近法; 】  :  : (六)路线价估价!法,;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 ?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