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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四)】。企业:清,。。产核资?; :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   》 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 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   (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二)市场比】较法; 【    》(三)收益还原法;! , : ,    》(四)剩余》。法; ? :    (五】)成本逼近法; 】   — (六)路—线,价估价法;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 ?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 ,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 ,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