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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四)企业清产核资;! 》。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 ?   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 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 (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 (二)市》场,。比较法?。; —   ?。 (三)《。收,益还原法;》。  — , , (四?)剩余法; 】 ,    (—五,)成本逼《。近法;  !  ?(六)路线》价,估价法;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 《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