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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    (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 (四)企业清】产核:资;: , :  ?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 (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    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 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 :   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 (二)市场—比较法; 》 ?。    》(三:)收益还原法—;   】 , (四)剩余法;】    !(五)成本逼—近法;  !。 , (六)路线价估!价法:。;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