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审《查确认?土地资产,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政府按照高度—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由,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 :
?
(》二)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 ?
(】三)企业兼并、【分割、?联营、?。出售、租赁、—破产;? ,
》
:
(四?)企:业清产核资; !
?
?(五:)国家从价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土地【税收; —
(六】)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 :
:
涉案—土地价值的评—估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实:行以基准地价为核】心,以宗地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和交《易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
】
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宗地地价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按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包括协议出【让最低价、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交易底价》以及出租价、抵【。押,价等 《
? ,
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由?政府:确认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
:
,第,七条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基准地价【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实行交—易地价申报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于申—报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地块》,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二)对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必要》时实行限价》措施:;
!
(三)一定—期限内?限制: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国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积和荒芜闲—置土地;《 :
《
(四)适时】将储:备的土地投》放市场,调整土地】。供求:。关系 ? :
第九—条, 土地估价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并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在某】一时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 【
第十【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
(二)《市场比较《法,;
—
(三)收益!还,原法:。; ? ,
—(四)剩余法; 】
(!五)成本逼近法;】
【
(六)路线价】估价法;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十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A、B),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 ?
?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估价费用 【
,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属,经营:性中:介,服务土?地估价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书,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
?
第十五条 经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土地估价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时,要?认真收集土地交易】资料,现场踏—勘,研究土地—市,场,行情:,,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因素和微】观条件,综合评估】出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撰写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
,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
》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税费收取的依!据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其评估】结果无效《
》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
【
(二)泄露委【托人业务秘密的【;
—
(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供评估】结果:。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土地【。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5—〕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