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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 临政发[20】05]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四条 农【村居民?点建设必须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要从严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 》 第五条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要纳入《年度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批地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指标要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各级须在每年!年底前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六条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充分》利用原有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实施迁村并点【;划定村界》整,治“空心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兴建》多层、高层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第二》章 宅基地标准!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   【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三)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 , 宅基地审批 】 第八条 》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   》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   《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   —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 :   ?。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 ,    — (二)非本村村民!;, :  《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 】。   ?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     (五!)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使用农》用地的; 【 ,     (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   ?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 ! 第十条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农?村村民向本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和村民住宅用!地呈批书; 【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 【    (三—)乡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辖三!区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由设在各—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  ?   村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 农村村《支两:委成员申请》住宅用地的应—由所:在乡镇领导》集体审查同》意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 》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住【宅用地须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界后建!房户方?可施工 】 第十四条】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地”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 第!十五条 农民【对批准的住宅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位置、用途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租、买卖和赠予 】 — 第十《六条: , 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对不能与子!女同宅且确无—其他住宅《的老人村集体组【织可统一规划—老年用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 : 第十七《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先建《设后报批;严—。禁只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办理用地手续就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严禁村办企业用地以!宅基地方式报批【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转【让与登记 —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严禁】。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农村村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须依法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 ? , 第十九条 异】地建新?宅的必须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第二十条 对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等原因》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只【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并对其房!产适当补偿 】 ,     已批【准,的宅基?地两年未建设—的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     对收回、!退出、转让的宅基】地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二十二条 】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成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四条 严禁村!民委:员会收取《宅基地?。费;严禁《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搭车收费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先!占、抢占及》乱批乱建住宅的一律!按非法占地、—批地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和: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   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第二十七】。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批准文【。件和指标《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三)不按照【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建住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地单位】或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临沂: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