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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临政【发[2?005?]43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农,。村居民点建》设必须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要从严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 《 第五条—。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要纳入年度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批:地,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指标要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各级【须在每年年底前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充分利用原】有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实,。施迁村并《。点;划定村》界,整治:“空心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兴【建多层、高层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第二章【 :。 宅基地标准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   】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   (三)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   ?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 宅基地》审批 ?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  :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   ?。  (二)》非本村村民; 】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 》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     (!。五,)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使用农用地【的,; ?    — (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 】 —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农村村】民向本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和村民!住宅用地《呈批书; 》 ,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 】    【 ,(三)乡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辖三】区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由,设在各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    《。村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 第十一条 】农村村支《两,委成员申请》住宅用地的应—。由所在乡镇领导集体!审查:同意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 ?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住宅用地】须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界?后建:房户:方可施?。工 !。。。 第十四条》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地”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 《 第十五条 】。农民对?批准的住宅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位置—、用:途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租、买卖和赠【予 ? 第十!六条 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对不】能与子女同宅且确无!其他住宅的老人村集!体组织可统》一规划老年用—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 第十》七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先建:设后报批;严禁【只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办理用地手》续就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严,禁,村办企业用地以宅】基地方式报批 【 , 第四章 】 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转让【与登:记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严】禁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农村村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须依《法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 》第十九条《 异地建新宅【的必须?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 第二十条 【 ,对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 ,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等原因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只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并对》其房产适当补偿 】     】已批准的宅基地【两年未建设》的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对收:回、退?。出、转让《的宅基地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成,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四条 — 严禁村民》委员会收取宅—基地费;严禁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搭】车收费?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先占:、抢占及乱批—乱建住宅的》一律按非法占地、】批地: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和《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 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 ,第二:十七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批准文件和】指标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     (三!)不按照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建【住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   《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地单位或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临沂【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