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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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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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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
《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市辖【三,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县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
(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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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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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
】(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 :。
(【六)依?法没收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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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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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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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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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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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政府收购出让、】租赁土地的》;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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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
【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通过征用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通《过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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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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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 ,
《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被收回、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
第十三条 !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按不高于收—回时的标定地价【6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中,,集体土地因农转非!转为国有《。。的,土地按不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费标?准,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通过有偿收回!或者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应当包【括收回、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补偿或者》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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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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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可以—临时出租或者—依法抵押;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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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 :
(二)!。。银行:贷款; —
,。
(—三)土?地储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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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资金来源 》。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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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其使用权人未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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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合同?)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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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或者协议》(合同)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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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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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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