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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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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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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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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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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
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市辖三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县!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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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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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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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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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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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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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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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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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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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
》
(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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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没《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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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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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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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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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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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
(一)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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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政府收购出让、!租,赁土地的; 【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
】(,四)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通过征用进行储备!。
【 第十一条 通】过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被—收回、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 , 第:十三条 《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按不高于收!回时的标定地价【6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中,?。集体:土地因农转非转为】国有的,《土地按?不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费标—准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通—。过有偿收回或者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应!。。当包括收回、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补偿或者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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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可以】临时出租或者依【法抵押;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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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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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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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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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储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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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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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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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其:使用权人未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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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合同)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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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或者】协议(合同)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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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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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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