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临沂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 《 , 《 第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 ,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    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市,辖三: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县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 :    (【。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  《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 ,    》。 (四)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    (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 :   《 (六)依法没收!的土地;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    【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   《 (一《),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政府收购出让!、,租赁土地的; 【 :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 (?四)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通过征用进—行储备 ! 第十》。一,条 通?过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    《 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被收回!、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 第十三条 】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按不【高于收?回时的标定地—价6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中,集体》土地因农《转非转为国有的,土!。地按不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费标准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 : 第?十四:条 :通,。过有偿收《回或:者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应当包!括,收回、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补》偿或者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 》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可以临时—出租或者依法抵【押;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   ? (一)财政拨款】; ?   》 (?二)银行贷》款;   ! (?三):土地储?备收益;《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其使用权人未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合同)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未按规定!或者协议(合—同)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