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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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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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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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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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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市辖三》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县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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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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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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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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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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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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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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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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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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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
(《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
《
(六)【。依法没收的土地;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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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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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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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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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政府收购出让、!租赁土?地的;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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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 :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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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通:过征用进行储备【
《
第—十,一条 通过》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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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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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被收—回,。、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 :
《第十三条《 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按—不,高于收回时的标定地!价6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中—。。,集体?土地因农转非转为】国有的,土地按不】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费标准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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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通过:有偿收回或者—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应》当,包,。括收回、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补偿或者【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内容
】
》。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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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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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可以《临时出?租或者?依法抵?押,;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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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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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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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储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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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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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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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其使用权人未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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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合同)【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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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或者!协议:(合:同)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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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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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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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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