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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 ,  :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    《 ,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市辖《三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县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 :    (—。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 《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  :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  》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  (四》)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    】(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    (六)】依,法没收的土地;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    》。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    (一【),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   《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政府收!购出让、租》赁土地的《;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    》 (四)《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通过:。征用进行储》备 — , ,。 第十一条 通过!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被收回、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 ? 》第十三条 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按不高!于,收回时的标定地价6!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中,集】体土:地因农转非转为【国有的,土地按【不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费标:准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通过有偿收回或者!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应当包括收回、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补偿】或者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内容 【 , , ,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可,以临时出租或者依】法抵押;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    (一)财!政拨款; 》 ,    【(二)银行贷款; ! :。    (三】)土地储备收益;】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其使用权人未—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合同)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 未按?规定:或者协议(合同【)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